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意义及效果评估

——以投资者服务中心为例

西部视角
  合规管理部 李诚
  一、投服中心的机构定位
  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其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投服中心持有沪深交易所每家上市公司一手股票。
  关于该机构的具体职责,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有如下几类:
  (一)第90条:“……投资者保护机构……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该条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的权能。
  (二)第93条:“发行人因……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该条规定了发行人相关方委托投保机构与众多中小投资者达成先行赔付协议,以便及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三)第94条:“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本条规定了投保机构支持投资者提起诉讼的职能。
  (四)第95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本条赋予了投保机构的代表人诉讼的地位。
  除此之外,另有:持股行权、纠纷调解、维权服务、投资者教育、调查监测等职能。
  二、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投服中心现阶段开展相关投资者保护活动,体现了股东积极主义行动,包括股东行权,以及公司合法合规、实质性商业判断等问题。
  (二)投服中心的设立,是证监会完善监管政策、丰富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①。
  (三)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的职能,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重要尝试,也是证券市场体系具有重大效益性的顶层设计②。
  三、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效果评估
  (一)世界银行“保护中小投资者”评估指标
  “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拥有两个二级指标,即“纠纷调解指数”与“股东治理指数”。“纠纷调解指数”衡量利益冲突的调控能力,包括“披露程度指数”“董事责任程度指数”“股东诉讼便利度指数”三个指标,以三者的平均值作为评估结果。“股东治理指数”衡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权利大小,包括“股东权利指数”“所有和管理控制指数”与“公司透明度指数”三个指标,同样是取三者的平均值③。
  (二)我国中小投资者保护“国九条”
  国务院201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健全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中小投资者赔偿机制、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等九条意见。以该九条意见为基点,可以作为投服中心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评估效果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对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公司,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符合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匹配工作。作为事前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理应作为投服中心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之重点。
  第二,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投服中心与投资者签订提前赔付协议,代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进行纠纷调解等具体活动,体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环节。
  第三,强化中小投资者教育。投服中心对该项职能如是定义: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负责向中小投资者开展“知权、行权、维权”宣传教育,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等工作。
  此外,另有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如代为行权)以及投票机制等评估指标。
  注:①[白江.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职责和权限问题研究[J].投资者2019(4):157.] 
  ②[陈甦、陈洁.投服中心持股行权:理念创新与制度集成[N].证券日报2016年12月31日A03版.] 
  ③[罗培新、张逸凡.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之“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解析及我国修法建议[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