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传保 刘城
王某居住的房屋紧邻某铁路单位办公楼及所属电动自行车车棚北侧。2024年初该地普降大到暴雪,其间王某向民警报警反映该铁路单位房屋屋顶和车棚积雪、积冰滑落压塌其房屋并致其损害。后其诉至法院,认为某铁路单位作为房屋、车棚的所有人、使用人及管理人,对房屋、车棚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由于其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职责,导致屋顶、车棚积雪、积冰坠落致其严重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本案中某铁路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其对自身房屋应如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
铁路律师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只要发生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存在过错,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相应责任。具体到本案中,某铁路单位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对房屋屋顶、车棚上的积雪、积冰进行合理的清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处置措施,不存在过错,才能免除侵权责任。
本案经法院最终审理,认定某铁路单位作为涉案房屋、车棚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对涉案房屋、车棚有管理、修缮义务,在房屋、车棚上的积雪积冰脱落,造成王某的房屋受损后,仍未对积雪积冰进行清理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措施,故其对王某的人身损害及房屋坍塌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王某的房屋系自行搭建的简易棚屋且建设时间较久,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未采取加固等安全管理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酌情确定双方均承担50%的责任比例。
铁路律师在此提醒:各铁路单位对属于铁路单位所有、管理或使用的房屋等设施、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排查并制定对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尤其在恶劣自然天气下要加密排查频次,避免或减少因管理、维护或修缮不到位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
同时,在新建车棚等不动产建筑物时要确保与其他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规范设计,按标施工,避免因铁路单位的“违章建筑”带来经营和法律风险,造成铁路资产损失。
(作者系集团公司律师)